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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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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83.11.09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86.10.02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1.06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3.29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6.21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1.12.19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3.28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6.11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3.25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6.24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及修業二學期以上碩士班研究生(含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專班、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在就讀前須取得學士學位,未取得者取消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為本校博士班一年級學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本校相關規章及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相關規定辦理。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第 三 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總成績名次在該系、班、組(教育部核准分組)、學位學程學士班學生前三分之一以內,具有研究潛力者。

2.其他特殊情形,經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具有研究潛力者。

二、本校碩士班學生修畢碩士班應修科目至少十六學分(不含補修大學基礎科目)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總成績名次在該系、所、班、組(教育部核准分組)、學位學程碩士班學生前三分之一以內,具有研究潛力者。

2.其他特殊情形,經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具有研究潛力者。

申請者之研究潛力應由推薦者在推薦書中述明。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其他特殊情形,經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具有研究潛力者。」請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於通過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相關會議紀錄中詳細述明。

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將辦理次一學年度逕修讀博士學位之成績優異認定標準提送教務處備查。

第 四 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檢具下列各項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提出申請: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表。

二、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歷年成績單一份(含累計成績排名及總平均成績)。

三、副教授以上推薦書至少二份。

四、研究計畫一份。

五、其他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規定之文件。

六、在職進修同意書(以在職生身份申請者)。

以上資料經擬就讀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相關會議甄審通過後,連同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相關會議記錄彙整送教務處,呈請校長核定。

第 五 條 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即第一、二梯次總名額)以該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逕修讀博士名額應明訂於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內,其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總量內。

本校外國學生逕修讀博士名額,應明訂於外國學生入學申請簡章,其名額應包含於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內,且以不超過外國學生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第一梯次逕修讀博士名額,遇缺得流用於博士班招生名額內(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流用名額),如仍有缺額,其名額得流用於第二梯次受理逕修讀博士申請。

第一梯次甄審通過名單經校長核定後,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者,其名額得流用於第二梯次。

第 六 條 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自訂學生逕修讀博士班申請期間並公告周知。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甄審通過名單及資料,第一梯次於八月二十日前,第二梯次於一月三十一日前送教務處以憑彚整呈請校長核定。

          第一梯次核定通過學生於第一學期(上學期)開始逕讀博士學位;第二梯次核定通過學生於第二學期(下學期)開始逕讀博士學位。

依政府機關專案計畫規定辦理者,申請時程另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得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 七 條 碩士班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因故終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回原就讀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碩士班或轉入相關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碩士班就讀。經修讀博士班之同意及轉回就讀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回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及休學紀錄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轉回學生應重行銜接進入博士班前之修業年級,並依據該碩士班之修業規定,繼續修讀碩士學位。若在學期中核定轉回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

第七條之一 學士班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因故終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碩士班就讀,經修讀博士班之同意及申請轉入系(所、專班、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轉入碩士班一年級就讀,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及休學紀錄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學生應依據碩士班之修業規定,繼續修讀碩士學位。若在學期中核定轉入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

第七條之二 轉回或轉入碩士班後,不得再行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 八 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